案例信息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3民终9422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背景
2023年4月8日,乔某入职某养老中心担任厨师。同年8月19日,乔某的亲哥哥突然病危。心急如焚的乔某立即通过微信向所属的后厨经理高某请假15天。
高某回复:“批不了这么长时间的假。”乔某当即表示,可以申请不带薪的事假。
8月20日晚,噩耗传来,乔某的哥哥去世。乔某再次发信息给高某:“高经理,我原来是想明天再干一天的,现在看来不及啦,今晚上就回去了,准备明早坐火车走,所以向你请假。”
处理完哥哥的后事,8月25日下午,乔某在返京途中发信息告知:“高经理,我现在正在回京的路上,明天上班。”然而他等来的回复却是:“下周一找我,写辞职信,明天不用进公司。”
8月28日,某养老中心正式向乔某发送《辞退信》,称其在“未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岗”,决定予以辞退。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辩称,丧假法定范围限于直系亲属,乔某为哥哥请假不属于此列,且其行为影响了工作正常开展。
法院经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最为严厉的惩戒,必须审慎行使。
核心裁判观点如下:
1.管理权的合理边界: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行使应遵循合法性、正当性及合理性原则,其边界应善意、宽容及合理,尊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
2.事假的合理性与紧迫性:“同胞兄弟血浓于水”,在亲人去世时奔丧处理家事,是人之常情,不能期待劳动者在此情形下能以工作为先。
劳动者因直系亲属死亡等紧迫事由请假,未超过合理期间的,符合公序良俗。用人单位对此应秉持“普通善良人”之衡量标准,予以理解和尊重。
3.解除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法院综合审查用人单位的业务性质、劳动者违纪情形、可能造成的损失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替代性惩戒措施等因素。
本案中,乔某已清晰说明紧急事由并主动申请不带薪事假,其行为具有合理性与紧迫性,并无主观恶意。
用人单位在知晓情况后,未尝试通过调整工作安排等替代方式化解矛盾,而是直接辞退,缺乏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尊重,有违公序良俗。
综上,法院判决某养老中心以“擅自离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
法官寄语
本案承办法官程惠炳表示,案件的审理核心在于平衡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尤其要考量公序良俗在劳动关系中的价值导向。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不仅要明辨是非,更要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作用。
对用人单位的指引:
规章制度应有“温度”。企业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将制度的刚性约束与人文关怀的柔性温度相结合。
在行使管理权时,特别是在涉及员工家庭重大变故等情形下,应多一分理解与包容,审慎使用解雇这一最严厉的惩戒措施。
对劳动者的提醒:
劳动者应恪守职业操守。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履行及时、充分的沟通义务,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寻找合理的解决方案,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劳资双方共同努力。企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员工的奉献,员工的权益保障也离不开企业的合规管理与人文关怀。司法裁判则在这两者之间,划下一道合法、合理且合情的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