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信息
(2025)最高法行再513号——某甲公司诉伊金霍洛旗政府行政协议案
裁判要旨
1.土地出让收益返还条款的效力判断
若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所签协议中,约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全部或部分收益(含溢价部分),以直接返还或变相返还的方式作为相对人的投资回报,该类条款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其核心违法性在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及用途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违背土地出让“收支两条线”的财政管理要求与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损害了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2.行政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时的整体效力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需对行政机关订立协议的行为开展合法性审查,同时可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对协议效力作出认定。当协议中部分条款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认定无效时,不可简单否定协议整体效力。应立足发展视角,综合考量协议签订背景、整体内容、实际履行情况及双方变更后的真实合意,对协议效力作出全面评判。若无效条款不影响协议其他合法内容的履行,亦不阻碍协议整体目的的实现,为维护行政协议的稳定性及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应认定协议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3.行政协议无法履行后的损失补偿认定与处理
行政机关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等公共利益目的,通过签订行政协议吸引企业投资建设的,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当因国家政策调整、规划变动等政府方原因,导致行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行政机关负有依法补偿投资方的义务,对投资方为履行协议所实际投入的必要成本及相关费用予以弥补,填平当事人的合理损失。
4.行政协议无法履行后的损失范围界定
因政府规划调整等情形导致行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投资方主张的损失范围应限定为其为履行协议所实际支出的必要成本与合理费用,具体范围及相关规则如下:
(1)应予支持的损失包括:已完成工程的折价补偿款、土地收储相关费用;为项目建设实际发生的勘察、设计、测绘、招标、监理等前期投入费用;因项目中途停工产生的合理停工损失,如人工及机械补偿费用、项目看护费用等。
(2)不予支持的损失包括:无充分证据证明与案涉项目存在直接关联的费用,如管理费用、贷款利息等;协议无效条款所对应的可得利益损失,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3)欠付费用的利息计算标准:行政协议纠纷中,若行政机关逾期支付应承担的工程款、投资成本等费用,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应向守约方支付利息。双方未约定利息计付标准的,应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而非存款利率,以此弥补守约方的实际资金占用损失。利息起算时间可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项目交付情况、结算文件提交时间或起诉时间等案件事实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