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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衡公司法务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生效后,未足额参保等同于未依法缴纳社保吗?
2025-10-27 17:07:20


许多用人单位存在“按最低基数缴社保”的操作,劳动者往往疑惑:这算不算违法?实际上,未足额参保(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与完全未参保的法律性质不同,但风险同样不可忽视。

一、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60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从上述法条来看,现有的法律条文当中并未对“未足额缴纳社保”这一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仍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二、司法实践

多数情况下不支持经济补偿,“未依法缴纳社保”通常指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未缴纳法定险种,而未足额缴纳社保(如基数不足)一般不直接构成劳动者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法定事由。北京、广东、山东等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观点为: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仅存在缴费基数低的情形,劳动者社保权益可以通过补缴来实现,故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缺乏依据。

但在深圳、天津等地存在例外情况。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且存在主观恶意(如故意拖延、拒绝补缴),或劳动者已通过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补缴但用人单位仍不改正,法院可能支持劳动者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三、给用人单位提醒

虽然未足额参保一般不会直接让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仍需依法足额给员工缴纳社保,不然可能会面临罚款、滞纳金等行政处罚。用人单位可以建立健全社保合规管理制度,避免因基数计算错误、操作失误等导致的未足额缴纳问题。

总结  

未足额参保 ≠ 未依法缴纳社保,但“能补不补”= 给自己埋雷!用人单位合规参保才是长远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