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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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公告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诉讼,确保依法公正审判,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我市基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对应关系。
根据上级法院优化行政案件管辖工作要求,结合本市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经研究并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决定在本地区实施行政诉讼案件“以属地管辖原则,当事人选择异地管辖为补充”的管辖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案件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涉及房屋土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安置协议、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以及涉及违法占用耕地、违法建设行为引发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赔偿等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实行异地交叉选择管辖。
二、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外,以住所地在南太湖新区的市级部门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吴兴区人民法院管辖,如当事人坚持选择交叉管辖的,由长兴县人民法院管辖。
三、上述第一、二条规定的情形外的其他行政案件,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如当事人坚持选择交叉管辖的,可选择由被告所在地以外的特定基层法院管辖(详见:交叉管辖对应法院表)。
四、发生在安吉县域内涉及环境行政管理的行政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和部分涉及土地、林业、草原、地质矿产、能源、水利等资源行政管理的行政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安吉县法院管辖。发生在本市其他地区的上述案件,均由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次管辖调整自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24年1月1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特此公告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3日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公告
根据上级法院优化行政案件管辖工作要求,结合本市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经研究并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决定在本地区施行“属地管辖为原则、选择交叉管辖为补充、特殊情形例外”的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嘉兴大运河流域内环境资源行政管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桐乡法院集中管辖。
三、下列行政诉讼案件不实行异地交叉管辖:
1.涉土地房屋征迁引发的房屋土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安置协议、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诉讼案件;
2.涉及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引发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赔偿等行政诉讼案件;
3.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4.以市级部门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除不实行异地交叉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外,原告起诉时可在被告所在地和对应的异地交叉管辖法院中,选择其中一家管辖(异地交叉管辖对应关系详见附件)。原告选择异地交叉法院管辖,应当在提交起诉状之后三日内填写《移送异地交叉法院管辖申请书》书面提出,逾期视为同意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五、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当事人双方书面同意先行由“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调解的,可以由该中心进行调解,但在一个月内不能达成协议的,应依法立案审理。
异地交叉对应管辖法院,由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适时进行调整。本次管辖调整自2024年1月15日开始实施,2024年1月15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审理法院继续审理。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