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闫某在新浪微博发表文章,文章包含原告某通讯器材公司的产品系严重伪劣产品、原告高价购买检验合格报告、非法竞标等内容。上述文章被多人浏览、转载。原告某通讯器材公司认为闫某所传播的不实信息使其商业信誉严重受损,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遂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某通讯器材公司法人名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经对原告公司镀锌钢丝产品抽样检查,证明该产品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质量合格,并无被告所称质量问题,故此,被告在没有证据证实原告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发布感情色彩强烈的信息诋毁原告名誉,损害了公众对原告的信赖,降低了原告产品的社会评价,对其商业信誉产生了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遂判决闫某删除所发布信息并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企业名誉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依法保护企业名誉权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通过互联网诋毁企业名誉,具有受众面广、传播速度快、言论表达便捷等特点,极大地损害了企业经过长期努力建立起来的企业形象和市场评价,影响恶劣。本案通过判令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维护企业名誉权,体现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司法导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