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6日,据多家媒体爆料称: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今日带人上门抢当当公章,并在公司张贴《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网络上流传的告员工书显示:李国庆已于4月24日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李国庆当选董事长与总经理,全面接管公司,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俞渝不再担任当当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俞渝无权在当当公司行驶任何职权,无权向当当员工发出任何指示,无权代表当当公司对外做出任何意思表示或者行为。
随后,当当网发出声明称,今天早上李国庆伙同5人,闯入当当网办公区,抢走几十枚公章、财务章,公司已经报警。当当网同时表示,当当网以及关联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失控期间,任何人使用该公章、财务专用章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或其他任何书面文件,公司将不予承认。公章、财务章、财务部门章即日作废。
李国庆夺章“逼宫”、宣布接管公司,当当方面报警,让这起事件成了大型连续剧。
当当的公司股权争夺战方兴未艾,李国庆“抢公章”一事,又让公司管理权争夺战硝烟四起,整个事件背后折射的法律争议,犹如一堂生动的全民法治课。
(一)公章的性质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合同类纠纷中,作为法人的当事人若没有在合同中加盖公章,另一方常以此作为否定合同成立的重要抗辩理由,由此可以看出公章对于公司的重要性。
公章属于公司财物,公章的所有权人是公司,公章无论是公司高管a或b持有,都只是直接占有人发生变化,公章的间接占有人仍然是公司。
由于公章在民事活动中所具有确认法律行为、识别行为主体身份、代表代理权限的作用,有时掌管公章就意味着控制了法人的行为。当公司内部出现权力斗争时,公章往往是权力制衡的重要“武器”,因此,有关公章纠纷的案件日趋增多。
(二)公章到底该由谁来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尽管法律没有规定公司的公章由谁管理,但司法实践和现实中都倾向认为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持有,或者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授权的人持有。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自成立之日,就形成了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相互制约、各司其职的管理模式,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日常经营权力多集中在董事会和经理的手中,法定代表人只是公司意思的象征性代表。
公司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主体,本身具备最为强大的内在利益驱动力,公司会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潜能以实现营利目的。基于公司自治理论,公司可通过采取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形成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以公司自治方式解决内部权力纷争。
(三)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法定程序
1.是否具有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主体资格
我国法律对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召集有着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应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或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会临时会议的法定程序
李国庆虽然持股达到了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的股份持有标准,但提前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必须是在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监事会依次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从目前报道来看,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显然没有经过这些法定程序。
2.召集股东会会议应当通知各位股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从目前报道来看,持有当当网股权55.23%的大股东俞渝并没有被通知到,违法了召集股东会会议应当通知股东的法律规定。
3.决议程序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那么,李国庆公然“抢走”公司公章的行为,从法律上该如何定义?
从目前报道来看,有人认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有人认为涉嫌抢夺罪,还有人认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本文认为这几个罪名基本都不会涉及,原因如下:
1.寻衅滋事罪的特征是无事生非,这一事件有着复杂民商利益原因,并不是无事生非,不宜认定寻衅滋事罪。
2.抢夺罪的抢夺财物要达到一定价值数额,公章价值很难衡量,虽可以衡量给单位造成了多少损失,但法律却没有规定造成多大损失构成抢夺罪,一般也不宜认定为此罪。法律上的“抢走”意味着,财物占有关系的改变,是通过强力、非和平的方式实现的。这起事件中,虽然拿走公章违背俞渝一方的意志,但从现在公开的信息看,李国庆一方的行为可能尚未达到“暴力、胁迫”的程度。特别是李国庆主动出示收据、张贴公告的行为,使其拿走公章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和平性和公开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抢劫等侵财类犯罪的前提要件,临时股东会决议、收据和公告等,显然帮助李国庆排除了这一要件。
3.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抢夺公章可能暂时不能使公司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但仍不会涉嫌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在现实生活中,私力救济往往是通过单方面改变占有状态实现的。罪与非罪的关键,一是改变占有状态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二是改变占有状态是否采用了法律禁止的手段。如果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那么李国庆拿走公司公章属于合法接管。只要临时股东会决议在形式上是真实的,即便俞渝事后通过新的股东会决议,推翻了这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或者通过司法途径否决了这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那么李国庆拿走公司公章的行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也只能定性为民商事纠纷。